信息自由-获取信息

2014年的《信息自由法》赋予每个人合法的权利,可以访问个人和非个人(公司)记录,在信息不正确或误导性的情况下修改或删除个人记录,并有权为影响他/她的决定寻求原因。

这些权利适用于你自己的个人记录,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于你的子女和已故亲属的记录。《法案》中有规定的豁免,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,所要求的信息不会被公布,例如为了保护机密。如果任何这些豁免被用来隐瞒信息,其原因将被清楚地解释给您。

它是如何工作的?

一个人不需要给一个理由,为什么他们想要看到任何记录。如果要求被拒绝或部分拒绝,部门或团体必须作出解释。对申请的决定通常必须在4个星期内作出。市民可索取下列由政府部门或某些公共机构保存的纪录:

  • 任何与个人有关的记录,无论何时创建;
  • 1998年4月21日以后创造的其他纪录;

注意:“记录”可以是纸质文件、保存在电脑上的信息、打印件、地图、平面图、缩微胶卷、缩微胶片、视听材料等。